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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先华与宁波远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华,宁波远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张先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被告:宁波远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法定代表人:安聪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华与被告宁波远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华于2012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张先华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