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宝禄与付振民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禄,付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宝禄,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振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宝禄与被执行人付振民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5日作出(2009)磐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宝禄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抚养人不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抚养,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