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纪某与杜芦某某故意伤害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纪某。被执行人芦某某。本院在执行纪某与杜芦某某故意伤害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作出的(2012)昌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羁押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芦某某未婚配无子女,且孤身一人,家境困难,其犯罪前所住两间砖瓦房屋均由昌图镇、城关村及县民政局出钱所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张福江审判员 陈百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