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银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银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80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659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10号海晨大厦112、114-117。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银彪,男,成年,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银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银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