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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巴瑞鹏与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巴瑞鹏;许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486号原告:巴瑞鹏,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六安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尚泓,女,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被告:许敏,女,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六安市人,护士,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巴瑞鹏与被告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袁刚锋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