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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淑芬,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古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侯淑芬,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滦县华文煤炭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林,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本院在执行侯淑芬与王建林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古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书,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古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宇审 判 员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王兰花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