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米延生与被告王小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延生,王小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01206号原告米延生,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安市人,农民,现住延安市。被告王小平(又名王青荣),男,38岁,汉族,小学文化,延安市人,农民,现住延安市。本案在审理原告米延生诉被告王小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米延生承担400元。审判员 刘东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