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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米延生与被告王小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延生,王小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01206号原告米延生,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安市人,农民,现住延安市。被告王小平(又名王青荣),男,38岁,汉族,小学文化,延安市人,农民,现住延安市。本案在审理原告米延生诉被告王小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米延生承担400元。审判员  刘东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