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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任开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开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7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开杰,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3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开杰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任开杰及其辩护人施可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任开杰在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宁波鼓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另案处理)送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8万元。1.2003年底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地施某车内,非法收受施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2.2004年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地其车内,非法收受施某送予的人民币6万元。二、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任开杰在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慈溪中兴网络信息广告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另案处理)送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万元。1.2004年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在其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2005年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三、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任开杰在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慈溪市东方广告信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送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万元。1.2004年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丁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2005年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丁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四���2004年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利用担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宁波江东天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为得到其关照而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五、2006年某日,被告人任开杰利用担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慈溪市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得到其关照而送予的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银行卡1张。2012年6月3日,被告人任开杰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任开杰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开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徐某、丁某、马某、陈某、沈某的证言、相关广告业务资料、创收承包协议书、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等单据、工商登记资料、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通知、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慈溪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慈溪市罚没暂扣款现金专用缴款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任开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开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开杰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施可群请求对被告人任开杰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任开杰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开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二、被告人任开杰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