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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齐德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馨达花园一期。法定代表人于忠,经理。被告齐德胜,男,60岁,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铝厂一区五号楼一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