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袁宇与赵德钊、张继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宇,赵德钊,张继好,王文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袁宇。法定代理人:袁家桥。被执行人:赵德钊。被执行人:张继好。被执行人:王文杨。申请执行人袁宇与被执行人赵德钊、张继好、王文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袁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均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六裕执字第00516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