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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曾益分、韦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益分;韦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确 认 决 定 书 (2012)南民初字第1427号 申请人曾益分,男,1955年08月10日出生,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该队。 申请人韦庆,男,1979年07月09日出生,西气东输二线贵港—玉林支线工程负责人,住西气东输贵港。 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曾益分与申请人韦庆相邻纠纷一案。该纠纷经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韦庆一次性补偿人民币423元给申请人曾益分,此款在签协议后七天内支付给申请人曾益分; 二、申请人韦庆占用申请人曾益分耕地,耕地的使用权仍归申请人曾益分所有,安装完气管后由申请人韦庆负责填平所占用的耕地; 三、签协议后,申请人曾益分在五天内自行清理地面青苗及附着物,所需费用申请人曾益分自行解决; 四、自申请人韦庆付完补偿款后,申请人曾益分不得阻止和干扰申请人韦庆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再索要补偿款,如有违约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