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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军、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仕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仕兵,徐仁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谢军,全椒县万达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城南大道王曹小区二期SB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姜广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传高,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仕兵。被告:徐仁富,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诉被告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仕兵、徐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军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谢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