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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马某乙。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