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拓斯普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拓斯普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3号申请人东莞市拓斯普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丰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菲,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东莞市拓斯普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41000元,出票人: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7月5日,到期日期:2012年11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拓斯普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泽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