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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民一初字第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于某1、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于某1,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2351号原告:侯某,男,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于某1,女,22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于某2,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于某1之父)。原告侯某诉被告于某1、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侯某负担。审  判  长 苗文杰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 陪 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左轩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