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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刁某、岳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刁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刁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岳某,(系刁某之妻),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刁某、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2)故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申请执行人刁某、岳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刁某、岳某的银行帐户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兰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