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刁某、岳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刁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刁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岳某,(系刁某之妻),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刁某、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2)故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申请执行人刁某、岳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刁某、岳某的银行帐户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兰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