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立如与被告赵永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