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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立如与被告赵永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