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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家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第006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家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山阳县。2012年5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家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韩家军在本市雁塔区陈林村88号院其租住处,发现该院内四层403室窗户未关,遂上前趁该屋内无人之际,打开窗户,提起网线,盗走被害人李某放置于屋内的灰色华硕PE04J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50元。同年4月28日23时许,韩家军趁隔壁院内508室被害人颜某与其妻在楼顶吵架之际,翻入院内来到508室,将颜某放置于桌上的白色金立牌GN106型手机一部盗走。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99元。2012年5月1日23时许,韩家军在预备盗窃中被群众发现,明知群众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无拒捕反抗行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家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辨认笔录、证人鲜某、被害人颜某及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韩家军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家军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2012年5月1日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扬眉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扬眉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