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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与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元丰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元丰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永良,王秀娣,王雪良,刘丰,曹春芳,宁波开诚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住所地本区庄市街道兆龙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4682-9。法定代表人阮凤飞。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澥浦镇化工区北海路2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438773-4。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执行人宁波元丰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罗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90095875。法定代表人王雪良。被执行人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光明村王大路,组织机构代码:799536294。法定代表人王雪良。被执行人王永良,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江东区。被执行人王秀娣,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东区。被执行人王雪良,男,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刘丰,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曹春芳,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开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56254203。法定代表人王毕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元丰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永良、王秀娣、王雪良、刘丰、曹春芳、宁波开诚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元丰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永良、王秀娣、王雪良、刘丰、曹春芳、宁波开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2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