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三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281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韩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