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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执字第006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662-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宽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平,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孔令硕,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