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与叶展、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叶展,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委托代理人:邵炳华。被告:叶展。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陈志斌。委托代理人:俞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诉被告叶展、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