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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顾修益与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生,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修益,男。委托代理人阳伦干,广东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信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顾修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清楚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顾修益必须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工作地派遣,拒不服从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2011年10月8日,京信通公司以顾修益未到新调岗的营业部上班为由,并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故劳动合同书第十二条第四项无效,京信通公司根据上述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京信通公司亦主张顾修益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京信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京信通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故京信通公司解除与顾修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京信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在先,但顾修益并非就此主张异议并提起上诉,视为认可原审对此问题的处理,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对此问题的处理妥当,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京信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京信通公司主张顾修益2010年6月29日休4小时,8月23日休1天,9月1日休4小时,11月12日休4小时,15日休4小时,26日休1天,12月1日休4小时,2011年1月10日至14日连休5天。京信通公司已分别在相应的年度和月份的工资表中,向顾修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本院核查,京信通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至14日安排顾修益休年休假5天,其余均为顾修益请事假,不属于年休假。京信通公司据以证明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表未经员工签名或认可,故其未能有效证明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本院对京信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京信通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京信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