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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金海诉被告刘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海,刘树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孙金海。被告刘树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海诉被告刘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