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前民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宝星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李金芝、华井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松原市宝星源典当有限公司;李金芝;华井友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前民执字第00428-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宝星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642xx。 被执行人:李金芝,女,1967年2月17日生,农民,住所地前郭县。 被执行人:华井友,男,1968年1月9日生,农民,住所前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宝星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芝、华井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前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宝星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芝、华井友给付欠款22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3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第276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