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XX与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穆XX,男。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受理陈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穆XX自动执行交付案件款28000元、剩余7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穆XX约期于2012年11月30日偿付执行完毕,征得申请执行人陈XX同意约期偿付,本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约期到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