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孙金海与刘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金海;刘树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孙金海。被告刘树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海诉被告刘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