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曲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孟春红与李现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春红,李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曲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孟春红,农民。被执行人李现亮,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现亮的存款101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田秀军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增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