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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曲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孟春红与李现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春红,李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曲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孟春红,农民。被执行人李现亮,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现亮的存款101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田秀军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增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