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曲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春红与李现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孟春红;李现亮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曲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孟春红,农民。 被执行人李现亮,农民,曲阳县晓林乡李王化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现亮的存款101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全保 执行员  田秀军 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增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