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执字第006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肥西执字第00662-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宽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平,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硕,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 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