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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巡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杨春苟与李信梅、童敏坤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苟;李信梅;童敏坤;韩岳伍;龚茂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巡民初字第87号原告杨春苟,被告李信梅,被告童敏坤,被告韩岳伍,被告龚茂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花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3994682-2)诉讼代表人:徐才孝。原告杨春苟与被告李信梅、童敏坤、韩岳伍、龚茂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春苟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德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