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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柯文琼与魏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琼,魏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10号原告:柯文琼。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正(政)。原告柯文琼诉被告魏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柯文琼以被告自行还款为由,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