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柯文琼与魏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琼,魏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10号原告:柯文琼。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正(政)。原告柯文琼诉被告魏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柯文琼以被告自行还款为由,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