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宗奋与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奋,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4277号原告王宗奋。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裴健,该校董事长。原告王宇宗奋诉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奋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所有陕XXXX**帕萨特牌车一辆进行查封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奋申请查封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所有陕XXXX**帕萨特牌车一辆进行查封保全(保全期限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3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