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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戴金娣与陈伟祥、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娣,陈伟祥,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祥,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邹振祥,宁波音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戴金娣,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方聪利,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伟祥,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湫头。法定代表人:陈伟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根祥,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根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邹振祥,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宁波音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村观附公路边。法定代表人:兰胜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娣诉被告陈伟祥、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祥、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邹振祥、宁波音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金娣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金娣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