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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吉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吉东,粘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651-1号申请执行人:江吉东。被执行人:粘旭日,1981年11月22日汉族。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4日(2011)莱阳民三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粘旭日有联合收割机和75马力拖拉机(带耕犁)各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粘旭日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和75马力拖拉机(带耕犁)各一台。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