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俊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