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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俊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