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贺焕强与陈一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焕强;陈一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贺焕强。被告:陈一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焕强诉被告陈一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焕强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焕强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焕强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