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榆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增堂。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