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正利与李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利,李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755号原告杨正利。被告李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利与被告李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利于2012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