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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连训光与蒋迎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训光,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蒋迎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训光,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下中华路下地里西六巷*号。委托代理人余春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训明(系上诉人之弟),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维曦,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蒋迎姣,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居委会篮郊*组。上诉人连训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国商公司)、原审第三人蒋迎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订购书》主张确认所购商铺所有权及办理过户手续,现查明涉案商铺所在建筑项目被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受,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转让范围密切相关,上诉人也提出追加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追加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退还上诉人连训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5元。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