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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何国菱、姚佩芳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国菱,姚佩芳,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菱,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佩芳,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剑武,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维曦,总经理。上诉人何国菱、姚佩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三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主张确认所购商铺所有权及办理交付、过户手续,现查明,在本案二审诉讼期间,涉案商铺所在的新中国大厦整体工程项目经法院变卖,由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丰公司)买受。根据变卖公告的内容,金穗丰公司应承担原开发商国商公司开发建设该大厦所应承担的开发建设义务,其中包括负责办理国商公司出售给小业主的面积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负责办理和完善国商公司出售的商铺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等。另金穗丰公司现已取得新中国大厦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大厦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据此,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请求法院依职权追加金穗丰公司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依照《变卖公告》承担相应义务。国商公司与金穗丰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接问题与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密切相关,故金穗丰公司与本案处理具有利害关系。针对上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应当将金穗丰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基于上述新的事实,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三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退还上诉人何国菱、姚佩芳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4元。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志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