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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与何光明、梁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何光明,梁发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53号原告: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法定代表人:阮宜兵,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光明,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告:梁发兵,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光明、梁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光明、梁发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光明、梁发兵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武汉亿龙生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