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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王显辉、王志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6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永忠,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显辉。被告王志先。被告毛翠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王显辉、王志先、毛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显辉、王志先、毛翠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