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王显辉、王志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6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永忠,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显辉。被告王志先。被告毛翠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王显辉、王志先、毛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显辉、王志先、毛翠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