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虹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807号原告周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徐捍卫,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周虹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徐家寨三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家寨三组、徐家寨村委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2月19日,其与被告村民徐某某结婚,户籍迁入被告处。2009年5月7日离婚后,其户籍并未迁出,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2年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有偿征用,村组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未给原告分配,现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3700元。二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村村民徐某某结婚,其户籍迁入被告处。2009年5月7日原告与徐某某协议离婚后,原告的户籍未迁出,现原告亦未再婚。被告村组土地现被国家有偿征用,2012年6月,被告村组给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370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37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二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户口本、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离婚后未迁出户口,离婚后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分得征地补偿款,被告村组不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显属不妥,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徐家寨村委会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对被告徐家寨三组给付之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第三村民小组分配原告周虹征地补偿款37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若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