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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医药采购站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与西安德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027号原告安徽阜阳医药采购站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长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远业、王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阳医药采购站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德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阜阳医药采购站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670元,减半收取,剩余983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