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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92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镜明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圣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镜明星达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928号原告:西安镜明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0号金桥国际广场1幢1单元22层12203室法定代表人:刘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玉虎,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圣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理工大学水利楼***号。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镜明星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圣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镜明星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87.50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