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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7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第之林与杨晓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之林,杨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784-2号申请执行人第之林,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莉,女,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依据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7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