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行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单建国、代春兰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行执字第29号申请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许中强,局长。被执行人单建国。被执行人代春兰。本院在执行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建国、代春兰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未果,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新审判员 崔继刚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