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云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云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威经技区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江云子。申请人江云子要求宣告王新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云子诉称,申请人江云子与被申请人王新路系母子关系。王新路于1992年6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王新路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新路,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东山口村,汉族,籍贯同出生地,与申请人系继母子关系。东山口村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据证明王新路于1992年6月6日离家出走,王新路的父亲王兆伦于2012年4月4日去世。申请人称王兆伦生前与江云子有银行存款9万余元,东山口村东街46号房产一套。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1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王新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新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据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王新路自1992年6月6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公告,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仍未与本院联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新路为失踪人。指定江云子为失踪人王新路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