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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蔡和林与周日芝、叶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林,周日芝,叶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1010号原告蔡和林。被告周日芝。被告叶小燕。原告蔡和林为与被告周日芝、叶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宋微微、叶玲玲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于2012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日芝、叶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和林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周日芝就此前双方的借款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周日芝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认为,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日芝、叶小燕立即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蔡和林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材料,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和两被告的夫妻关系身份。证据2,借条,以证明被告周日芝结欠原告蔡和林借款180000元的事实。其中,借条没有载明计算利息的约定,也没有载明还款日期。原告解释称:被告周日芝分别于2010年8月30日、2011年7月27日、8月23日向原告借款48×××00元、47500元、84400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交付67000元,其余为现金交付),共计180000元。证据3,银行查询资料,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周日芝交付借款的事实。证据4,证人冯某及其证言。证人冯某证明:2010年8月30日通过证人冯某的账户转账至被告周日芝的账户的48×××00元,该款属于原告蔡和林所有。被告周日芝、叶小燕均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周日芝、叶小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且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据上,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周日芝就此前双方的借款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周日芝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违约金按日利率0.3%计算。两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日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被告周日芝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应及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宜调整至借款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经查询,该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1%,其4倍为年利率24.4%,即月利率2.03%。原告仅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逾期时间不够明确,宜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日芝、叶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和林借款18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4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蔡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蔡和林负担345元;由被告周日芝、叶小燕共同负担4000元和公告费3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余额4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者由本院执行到位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仁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